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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协议被撤销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3-01 08:34:33

离婚的财产协议被撤销

  

20228,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判决某偿还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某与某已协议离婚。婚协议中约定某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财产变更登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案中,一方面,法院生效判决能够确认袁某实际对某享有债权;另一方面,某在与某的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法院判决

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某将其财产转让给某的行为影响了袁某某债权的实现,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某主张的撤销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