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聘用通知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给应聘者发送的《聘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9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鲁某发送《聘用通知书》,其中载明了鲁某的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6000元,另外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鲁某入职后,公司未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20日,鲁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但是未获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所规定的惩罚制度,是引导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强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该法第17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了规定,包括双方主体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也就是说,法律只强调签没签、签了什么内容、是否双方合意等,至于未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则属于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比如员工入职表、录用通知书、任职协议书等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必备条款,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作了约定的,应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向鲁某发送的《聘用通知书》已经包括了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最重要的权利义务。该通知书经过了鲁某认可,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符合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