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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合 意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07-12 10:24:46

            借  款  合  意

              案情介绍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张某失了业。没了收入,还要还银行房贷。于是张某生意伙伴及好友文某拿了25000元归还银行贷款,解了燃眉之急

后来,文某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还钱他起诉称:自己与张某合伙做的生意,因为疫情缘,收益大不如前。张某向自己借了25000元用于银行还贷,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文某代为归还张某银行贷款25000元”。文某提供了向张某的转款记录。

法庭上,张某抗辩道,这笔25000元根本不是借款,应该是两人合伙做生意的分红,当初也是文某自己说拿出点分红先把贷款还上,怎么现在又说是借款要求还钱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文某代为归还张某银行贷款25000元”。

   律师分析

收条并非借条。文某提供的这张收条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借款合意,而张某又坚持这笔钱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分红。原告文某必须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既要看款项是否交付,还要看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如果收条只是明确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且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收到款项系因非借贷等其他原因形成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形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查,确认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案涉25000元款项存在“是老王和老李其他交易款项”的可能性。承办法官传唤文某本人到庭举证说明情况。法庭虽多次传唤,文某始终拒绝到庭。

原告文某主张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且拒绝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