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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或是民事纠纷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06-21 09:20:45

     是诈骗或是民事纠纷

19941月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投资银行(简称投行)签订《担保协议》时隐瞒已出售11栋和处分9栋别墅的真相,骗取投行的信用担保后获得借款8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不仅本金未还还采取非法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人民法院先后判决投行承担连带偿还8000万元借款责任,使投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郑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参与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应为被告。某二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二审终审生效后,被告人以有新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诉并提交某会计师事务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评估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两项资产总值为95760000”。

被告人申诉称《评估报告》证实某建公司的总资产足以抵偿8000万元的贷款,且《评估报告》已交给投行,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

某人民检察院对《评估报告》作了鉴定,鉴定意见是《评估报告》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虽然出示了《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但该报告来源不明,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虚假之处,且不能证明该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客观存在并提交给了投行。此外,被告人郑某拒绝提交《评估报告》原件做进一步的核实,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用。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争议焦点

1、原审被告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是否能够推翻原判关于原审被告人合同诈骗的认定。被告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并提交某会计师事务的《评估报告》不属于新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2、原审被告人对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是否享有处分的权利。被告人郑某对抵押担保物不享有处分的权利。

     裁判要点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提供信用担保,并采取挪用、转移资产等一系列非法手段逃避债务,给银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这一行为不仅侵害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