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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居 赔 偿
案 情 介 绍
邓某结识了女子赵某。邓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再与赵某结婚, 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10万元。特此承诺”。之后, 邓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邓某回老家过春节后不再与她相聚。赵某拿着 “同居保证”,走进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邓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案情分析
“同居保证”的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居保证”与送彩礼不同,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同居保证”则是以维持同居生活为目的,因此,“同居保证”严重违法,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