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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权诉讼而不能追加被执行人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1-10-27 15:06:53

                    提起撤销权诉讼而不能追加被执行人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在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常见的有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调查后得知,在其起诉被执行人之前,被执行人委托王某转汇给他人10万元。申请人认为王某系恶意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本案表面上看是追加行为人王某为被执行人,目的是为了让王某在转账的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为了使该笔转移的财产回复到转账之前的状态,这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一致。

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回复到处分前的状态。撤销权系附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能自然实现,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判决后,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最后,如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就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裁定王某转账行为无效,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利),这也有悖于诉讼平等原则。

综上,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宜直接追加行为人王某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应该提起撤销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