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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长短决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0日,张某与某学校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约定张某在某学校后勤卫生工作,负责15间教室的清洁,学生上课,张某即可下班,每天放学打扫一次清洁。张某请求某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根本区别在于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是教室卫生,学生上课,张某即可下班。张某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张某与某学校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规定,张某要求某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