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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部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政策变化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于部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政策发生变化,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增受理两类申请再审案件: 一、当事人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当事人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2、原判决、裁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