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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如何继承遗产
【基本案情】
1992年1月,原告任某与被告之父程某某结婚。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1999年,两人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程某某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50万元。2016年5月,程某某去世,对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
【律师分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程某某名下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程某某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妻子任某、儿子程某甲和程某乙都有继承权。对于继承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
【法院裁判】
1、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由原告任某继承所有并居住使用。被告程某甲和程某乙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程某甲和程某乙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