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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改判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5-13 10:40:20

           再审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改判

      案情介绍

朱某和前夫离婚后与程某再婚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权归各自享有。程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其投资,朱某当时并不知情。程某到期不还钱,王某就把朱某和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朱某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朱某不支付本案借款和利息。

朱某再审诉称,原审将程某向王某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朱某不认可有借款的事实,程某与王某是同学关系,涉嫌虚假诉讼。即使有借款,王某知道程某借款用于程某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程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对借款用途没有进行审查,朱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主要证据,原审申请调查未获准。

王某辩称,原审关于借款的事实清楚,不是虚假诉讼。提供借款时,朱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负债务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基于以上理由才借款给程某。

程某辩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是虚假诉讼。借款时,朱某并不知情,但后来告知了朱某。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判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决朱某承担责任没有错。

   律 师 分 析

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王某与程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为本案的焦点,王某为了证明其与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举示了程某出具的借款30万元的借条一张以及当日王某向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的转账明细单,程某对此并不否认。因此,原审认定王某与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程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该借款是否属于朱某与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朱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朱某与程某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朱某和前夫离婚后与程某再婚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权归各自享有。经济各自独立。王某出具的借条上只有程某个人的签名,程某亦明确陈述朱某对该笔借款及用途在借款时并不知情,事后朱某对该笔借款也未予追认,故该借款应属于张某个人的借款。

其次,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对该借款没有还款责任,该借款属于程某个人债务,由程某偿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朱某一审举示了朱某与程某之间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权各自享有,双方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基础。借条上只有程某一人签字,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程某之间存在3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履行了出借义务,程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程某向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