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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二手房买卖未签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某系万州某小区业主。2018年2月,原告欲将自有房屋出售。经过本小区物业公司介绍,被告邓某想购买原告的房屋。但邓某以看房子为名通过小区物业公司拿到房屋钥匙,未经原告同意,直接搬进原告房屋居住。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被告一直无理拒绝。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被告邓某答辩并提出反诉,被告答辩称经物业公司介绍得知原告要卖房屋,并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原告将钥匙交给被告并说等候签协议。之后被告就入住了该房。因第三人文某欠被告的钱,于是第三人就代替被告给原告汇了60万,被告就等着和原告签房屋买卖合同。故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费10万元。
律师分析
原告所提供的材料表明,被告其实并非真正的购房人而是中介人,两次汇款其实都不是被告所付,而是两个不同的购房人所付。其中,2万元的汇款人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其所付的2万元为购房定金。而60万元汇款并不是第三人给被告还款,而是第三人支付的购房定金,有第三人的书面证言为证。
律师策略
本案案由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应为物权纠纷。被告的反诉应该被全部驳回,汇款2万元和60万元的事情应另案解决。根据材料和事实确定诉讼策略。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原告觉得情况不理想,再委托我代理原告。
法院判决结果
因原告起诉时称被告想买房,并开过一次庭,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却未能向法庭提供,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是购房人,确定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欲出售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将部分购房款给付原告,但双方至今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此而发生争议。鉴于双方至今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时间,应以原告将钥匙交付被告时起计算。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判处。装修损失由被告承担。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腾空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相应房屋使用费。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被告相应款项。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五)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